谢通祥律师参加北京大学举办《人民陪审员法》制定三周年暨七人合议庭实施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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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416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南方周末联合举办人民陪审员法制定3周年暨七人合议庭实施研讨会,特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各界人士就相关问题开展交流研讨,共同为解决人民陪审员法及七人合议庭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言献策,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作出努力。

  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谢通祥律师应邀参加了人民陪审员法制定3周年暨七人合议庭实施研讨会,并且在研讨会上就多个案件应该适用七人合议庭问题发表意见

 

2018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这一法律从选任机制、参审范围、管理奖惩、履职保障等多个方面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过程。人民陪审员法还明确规定,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2018年的立法亮点之一。

然而,立法至今三年以来,七人人合议庭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的选任状况较为混乱,陪审员职能不明确,日常管理趋于随意,也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最高法同样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改革举措。

谢通祥律师应邀参加了人民陪审员法制定3周年暨七人合议庭实施研讨会,并且在研讨会上就多个案件应该适用七人合议庭问题发表意见: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陪审制是否有效的争论在国内国外都存在,这个制度总体而言优点大于缺点,不过仍有许多改进之处。

 

首先,在陪审员遴选上,陪审员的学历标准应该进一步降到初中以上。陪审制度的功能是公正审判,陪审员和被告应属于同一阶层。要尽量实现陪审员产生的随机化,之前陪审员的产生途径为自荐和基层单位推荐,但自荐极少,多为基层单位推荐。各地情况都是城市多、农村少,城市中体制内多,这不符合陪审制对司法民主的彰显。

 

应实现三个随机:第一次海选随机,从居民名单里面随机抽选当地所需要数量的陪审员,剔除掉不合格的。剩下的进行第二次随机,抽选出当地所需要的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三次组成合议庭随机,案管部门根据需要随机查找名单安排陪审员。这可以解决陪审员固定化、官员化、体制内化及专业化的问题。

 

其次,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需要强化陪审员的权限。在我国的7人合议庭中,法官决定法律问题、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决定事实问题的分配是不合理的。在合理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应该享有50%的决定权,而我国的7人合议庭下陪审员实际只有25%的决定权。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陪审制的实质意义是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结合。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陪审制的改进完善都是一个重点。

 

如何改进?包括两点:一是陪审员的选任,二是陪审员的决策权与拘束力。首先,人民陪审员选任虽然做了制度上的改进,但是整体上仍然标准过高。理论上是要以纳税人或者投票人作为基数,把社会上符合最基本条件,可以理解别人且愿意做陪审员的人全部纳入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其次,陪审员信息应当公开,使得律师能真正实质性地行使申请陪审员回避的权利。选任也应随机,要在控辩双方在场时随机抽取。还应该限制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数量,参与过多只会使其麻木与专业化。陪审员的考核是不必要的。陪审员的发言不应受到法官影响,建议保障陪审员独立发言的权利,并把陪审员的审议结果放到裁判文书公开,公开能解决很大的问题。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北欧的司法制度是法官与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平权。我们应该学习北欧,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同权,陪审员和法官平权。现在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才适用陪审。我认为应直接放开要求,所有可能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审理,都应有陪审员,没有陪审员,就审判无效。在提倡“少捕慎诉”的背景下,案件数量没有想象的多。要想使审判权真正有权威,一定要考虑司法的民主性,让法官与人民分权,法官审判权比较强大的国家多是适用陪审制的国家。

 

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社会上有声音认为陪审员制度形式大于实质,应该取消,我不赞成。2018年最高法关于陪审制立法的公布以及后续最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让我眼前一亮,这是民事程序、司法公正能够实现的契机,即使存在问题也是有望解决的。

 

陪审制对司法公正带来的契机主要是几个方面:第一个是立法层面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据我了解,最高院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是制作事实问题清单,清单会提交给陪审员。那么,清单如何提交,清单内容是否要经过双方讨论,法官的解释与指示是否公开,这里面有很多细节需要确定。

 

比如,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问题。司法实践中,合议的时候,法官往往会解释法律,解释过程中可能包含法官的个人操作意向、主观好恶等,施加到陪审团。所以,我觉得法官指示应该要公开进行。

 

还有,二审对于陪审员事实认定的结论,什么情况下可以推翻、推翻需要什么条件、是否需要严格限制等都还有立法空间,这也为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提供了机会,也能使律师更多参与到程序当中来。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多数观点认为陪审员一定是大众化、民主化,不能有专业人士参与。但我认为陪审员必须是专业人士,这是因为只有陪审员像仲裁员那样才有可能和法官制衡。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如果陪审员想发言最后法官又强势,很少有陪审员以自己独立人格与专业知识行使权力,这才是现在陪审员制存在的最大漏洞。

 

因而,我的主张的核心在于,陪审员应具有独立人格,专业能力是其次的。如果不具备独立人格,不在大是大非的判断问题方面坚持自己独立主张则毫无意义。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7人合议庭的最大问题是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标准如何落地,这个问题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推进。

 

人民陪审员真正有效的参与不是形式上走过场,而是要在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机制中让他们发挥作用,现在更多是把他们作为一种陪审。开庭案子比较长的,可能人民陪审员在打瞌睡或者当作听故事,因为他也知道自己没有用,所以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要一致起来。“7人合议庭”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不同,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也不同,未来可以 针对7人合议庭、非7人合议庭设置两套陪审员名单,各自接受相应的培训,或是通过修改完善人民陪审员法将二者统一起来。

 

另外,现在给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太少了,实践中大多数是退休的人在做陪审员,真正有事业的很忙,没有积极性。应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于晓虹(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我今天主要报告,2015年以来,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的基于大数据实证研究的结果,主要发现了3件事情:

 

首先,人民陪审员真的有用。长期以来学界认为陪审员“陪而不审”,但是我们发现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系统性地会跟没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审判结果不一样。在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大数据统计分析下,刑事案件当中有陪审员,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刑期会少一些,在合议庭当中陪审员数量越多,刑期会减少得越多。行政诉讼也是同样的,去掉串案因素后,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情况下,政府败诉的可能性略提高一些。原因有各个方面的,比如法官会适当在人民陪审员面前注意自己的行为,也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

 

第二,在复杂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其实会倾向于合议庭。如果审理的案件属于社会疑难问题,法院会倾向于人民陪审员多的合议庭;如果审理的案件属于法律疑难问题,法院会倾向于法官多的合议庭。

 

第三,陪审员有不同的参审模式:一种是随机模式。绝大多数的陪审员是随机产生的,但出现几率极小。还有一种是超级陪审员模式,这些陪审员一年参审的案件远远超过普通法官,最多的一位陪审员一年参审了3165个案件,有两百个人一年参审一千个案件以上。这就产生了不同的参审模式,有一些陪审员长期待一个庭,有些陪审员长期待很多庭。下一步我们希望研究下,专业陪审员和随机陪审员以及百搭陪审员对案件的不同影响。

 

 印波(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于晓虹老师提到有陪审员要比没有陪审员判得轻一些。但我代理的案件往往相反,比如律师为了引起陪审员的共鸣而做无罪辩护,结果却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多判了。

 

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原因是,当前审判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长相比处于乙方位置,不够平等。为了加强审判公正性,人民陪审员要有更加职业化的素养,更加专业的能力,才能有力制衡审判长,抵制职业侦查中心主义所带来的思维固化。

图为谢通祥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讲非法集资案件有效保护

图为谢通祥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讲非法集资案件有效保护

关于三三集团董事长非法集资案件部分,一审判决合议庭组成违法、程序违法,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一审中级法院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致使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过程中,中级法院组成了由一个法官作为审判长,两个人民陪审员的三人合议庭。由于本案指控罪名为集资诈骗,且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金额530亿元,本案投资人48万人而且遍布全国各地30多个省市,国外也有许多投资人,各大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本案的消息非常非常的多,辩护律师谢通祥每次微博直播都有200多万人观看并且替王文俊喊冤要求立即释放王文俊,浙江省检察院还有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分别在浙江省和杭州市人大政协两会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到三三集团案件,所以本案肯定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是特别法还是后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律,后法《人民陪审员法》优于先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因此原判决的杭州市中级法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违法组成三人合议庭而非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严重侵害了王文俊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一审由一个审判长和两个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没有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没有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严重错误的,请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书,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解读:《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出修改。另外,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也要求对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本章根据修改后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2012年解释》第八章“审判组织”有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

1.关于七人合议庭的适用案件情形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七人合议庭【法律渊源】

    《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四条规定了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对七人合议庭规定更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2月4日)再次明确对部分案件适用七人合议庭。

    【七人合议庭人员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

    【审判分工】

    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对比一下,普通合议庭(三人合议庭),则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职同权”,共同参与评议和表决。

    【表决规则】

    简单多数表决规则。即,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七人合议庭案件辩护问题

    【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申请】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并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尽可能申请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

    申请应当采书面形式,理由充分。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这一条件,可结合指控和刑法进行分析。

    对于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难度和弹性较大。辩护律师可从媒体报道、警情通报、群众关注度、舆情、政府回应等方面来解读。

    申请最终还是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法院驳回申请,上诉时可将此作为一个理由: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申请专家陪审员】

    有的案件涉及专业知识,辩护律师可以“精准申请”,在申请中列举某领域具有从业经验或具备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名单。例如,案件涉及非法集资案件,就申请金融专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就申请环保专家背景的人民陪审员。

    申请专家陪审员要要提前研究其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考量其是否存在学术偏见,不要找一个与律师意见相反的专家弄巧成拙。

    【申请陪审员回避】

    人民陪审员具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回避情形的,辩护律师可申请其回避。需要律师和当事人提前调查,搜集一定证据或线索。

陪审员回避问题。非法集资类案件大多数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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