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商会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章程》和国家财政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商会作为民间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发挥职能作用,竭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努力促进京龙两地经济发展。本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帐户:
(一)会员会费收入。
1、会费标准:会员2000元/年,理事5000元/年,副会长4万/年,常务副会长8万元/年,会长20万元/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理事2000元/年。
2、收取方式:会费必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交清。鼓励副会长以上领导一次性交齐一届的会费。对遇到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视情况可以给予减免。
(二)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三)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支出管理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工作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常设办公室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三、商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每年年初,秘书长根据商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商会财务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
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盖章,秘书长附签,报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五、商会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监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六、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
商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由监事长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报商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3万元以上)须报请商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监事会的质询。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八、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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