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文化艺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文化艺术委员会。(简称:商会艺委会)
第二条 商会艺委会是由省驻京办和商会组织协调、在京知名艺术家自愿组成的商会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指导思想: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目标,以开展文化艺术活动为载体,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积极倡导诚信友爱,互助合作,务实创新精神,通过艺委会开展的文化艺术活动,为推动首都北京和家乡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办会方针:集中大家智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民主办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商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搞好政策宣传工作。向会员宣传党的文艺方针和有关政策,推动黑龙江省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文化艺术活动,大力弘扬龙江文化精神,为首都北京和家乡龙江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七条 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商会网站、中国龙商会刊,介绍北京及黑龙江两地政治经济文化动态,传达有关信息,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助互补。
第八条 定期组织交流活动。通过举办联谊会、文化艺术讲座、笔会、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艺术家与企业家之间的联谊交流,提高企业家文化艺术素养,打造龙商品牌。
第九条 搞好维权服务。遵守和宣传《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我省在京文化艺术界人士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黑龙江籍在北京生活和工作文化艺术界人士。
二、身体状况良好,热心公益事业,愿为本会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三、拥护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退会的申请。
二、经秘书处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五、无特殊原因,多次不参加活动的,按管理程序劝其退会。
六、严重损害本会声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员,本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1-3年。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商会艺委会暂设两个专业委员会,即书画专业委员会和演艺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由商会会长兼任。本会成立顾问团,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和艺术家担当顾问。各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暂由会长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四、审议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其成员必须是专业领域有较高水平,作风正派,按本会章程办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成立初期暂不交纳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的赞助。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财务管理暂由商会财务代管。每年收支明细账向会员大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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