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迪委员:赋予民营保险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将我省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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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1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相继在哈尔滨开幕。会议期间,来自各行各业的委员们纷纷踊跃为龙江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全国工商联执委、黑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黑龙江省政协常委、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会长、中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戴迪提出了关于赋予民营保险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的建议》《将我省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建议》《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建议的议案,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关注。

赋予民营保险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的建议

落实党中央 2025 年经济工作“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守正创新、先立后破,系统集成、协同配合”总基调要求,保险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加快民营保险企业发展对于保增长、稳就业意义重大。2023 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 5.12 万亿元,增长 9.1%;预计 2024 年原保费收入 5.5 万亿元,增长 6.2%;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700 万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实现双上升:保险深度从 2022 年的 3.88%上升到 2024 年的 4.28%;保险密度从 2022 年的 3326 元上升到 2024 年近 4000 元。数据显示我国保险业增长高于 GDP 增长,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日益提升。尤其是缓解当前经济增长和就业双重下行压力,亟需落实即将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根本要求,给予民营险企与国有险企同等政策待遇,激活民营险企的保增长、稳就业的“蓄水池”“稳定器”巨大潜能。为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适当放宽保险公司的 1/3 股权持股比例上限。

建议给予民营险企持股比例和外资公司(部分国有企业也客观存在)同等待遇,容许民营保险企业突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上限中国在加入 WTO 时承诺陆续放开中国金融行业外资准入,逐步取消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2024 5 15 日,中意财险成为 100外资独资公司)

(二)适当放宽民营险企及时进行市场融资限制。

建议监管机构在重大政策制定前和执行后,也要注意听取中小险企意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能够给予民营险企融资发券更多支持,尤其是正视民营险企普遍较国有险企起步晚、实力弱的实际,在监管政策上能够给予同等待遇和一定程度的倾斜和扶持。

(三)适当放宽民营险企长期股权投资与国企商务合作

建议行业监管机构在加大政策性引导,鼓励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与民营险企的合作。

(四)适当放宽民营险企业务范围与创新性试点。

建议考虑中小民营险企当前融资困难实际,给与民营险企更为宽松的政策支持,鼓励民营险企参与充实市场主体机构业务多元化发展,扛起民营险企的社会责任,服务实体经济和养老经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期待与监管机构建立顺畅的审批沟通机制,加快审批速度,共同构建繁荣有序、国有民营险企共同发展的行业新格局。

将我省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建议

我省作为矿产、煤炭资源大省,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煤矸石山数量多、体量大,危害严重。2022 年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显示:“‘十三五期间’黑龙江省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和矿山废弃土地恢复应为 25607 公顷,实际仅完成 22.9%;全省现存煤矸石山 292 处,堆存总量达 5.76 亿吨,其中哈尔滨市 4.38 亿吨、七台河市 5800 万吨、大兴安岭地区 4610 万吨、鸡西市 3237 万吨,环境污染和隐患问题突出”。“整改时限:2030 年年底前和 2025 年 12 月底前,整改完成率要达到 100%”。面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我省限期整改达标的指令性要求,面对如此众多的废弃矿山及煤矸石山治理欠账,严重损害黑龙江绿水青山大省形象,造成自燃污染空气、露天大量扬尘、占用大量土地、崩塌滑坡隐患、雨淋融水污染等诸多危害,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分解任务,立行立改,取得初步进展。但受经济下行压力山大、财政拮据捉襟见肘的影响,不仅有些方面没有达到预期整改进度,甚至发现有些问题更加突出。为此建议创新整改达标思路,另辟蹊径将我省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尽快扭转整改治理不力的被动局面。

第一,用市场导向机制替代政府出资模式引领企业投资推动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建议转换思路以市场和资源换投资的机制引领企业投资推动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譬如,以我省特别是煤城发展风电的市场和资源空间,换取央企或风电龙头企业在投资风电装机容量的同时,承诺利用风电产能和利润投资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转化就是可行之路。

第二,用利益驱动机制引领企业投资构建循环产业园区承载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建议在哈尔滨和鸡西、双鸭山、鹤岗及大兴安岭等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历史欠账多、修复任务重的市地,利用国家和省出台的扶持发展循环经济政策,鼓励将煤矸石综合利用产业纳入经济开发区,或单独设立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使之既能享受国家与省级产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产生招商引资强大吸引力,又能形成纵向分工、横向匹配、协同发展的产业集群。

第三,用以工补农机制引领企业投资“变废为宝”产业促进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建议通过对煤矸石进行生物、物理、化学活化等方法,将煤矸石再造成为黑土有机肥、农业矿物肥、生物复合肥、盐碱地土壤干湿法改良剂与盐碱地改造工程填料,建成年产 1000 万-2000 万吨投用于基本农田地力保持、黑土地保护、盐碱地修复与高标准农田修复,将形成全国第一、世界最大建设高标准农田、盐碱地改造等以工补农、“变废为宝”的产业链。将这一转化路径,作为我省治理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的一大主攻方向,争取国家将其纳入比照建设高标准农田、改造盐碱地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等支持做大做强。

第四,用产业反哺机制引领企业投资煤矸石山治理产业实现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建议我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加紧出台贯彻落实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 年修订)的“实施细则”,刚性要求煤炭等矿山开采企业,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通过建立矿山环境评估、矿区土地复垦、矿山恢复保证金等制度,将生态重建列为采矿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开采企业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开始,就要提取矿区复垦基金(或保证金)缴纳给政府部门,专项用于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矿山和煤矸石山治理,以此承担起矿区植树造林生态环境恢复达标的“终身责任”。同时明确矿区生态恢复的标准是因地制宜,即可把废弃矿山夷平后改造成公园,把露天矿坑建成水库或鱼池,也可经过工程处理变成耕地、绿地。总的要求是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态水平。


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建议

2024 年 12 月 21 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尤其是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写入法律,非常有助于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但是,从法案本身看,缺乏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治框架的行政强主动性和违法行为的强约束性。立足现状,秉承“问题导向”的立法精神,提出以下几个具体建议:

一、关于第七章加强权益保护方面需要细化和强化。

第一,对照第五十九条“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应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这方面是有过惨痛现实教训案例的。

(1)明确执法主体和范围。

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实施机构和实施范围,不得非法扩大到其他机构和本人以外亲属。建议增加具体明确哪些机构具有实施此类措施的权力,以及这些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

(2)完善监督和惩罚机制。

对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惩罚机制;建议具体说明监督机制的构成,包括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并明确惩罚机制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流程。

(3)保护陈述权、申辩权和重新裁量权。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提出重新裁量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依法保留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措施的权利。建议具体规定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

(4)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建议加入“非必要情况下,严格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为经济问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及时解除。”并建议具体定义“非必要情况”的标准,并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此类措施。

第二,对照草案第五十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建议:

(1)增加征收、征用财产的公示和监督

建议具体规定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公众和媒体如何参与监督。

二、关于第八章法律责任,要明确落实问责追责制度。

(1)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的正当防卫和正当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力,在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执法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二次裁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并对相关违规执法人员过失或犯罪行为进行起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建议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家可以行使这些权力,以及如何保障这些权力的实施。

(2)建立多层次责任制:明确各方行政主体的责任,明确保护和发展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责任制,层层负责、环环相扣,健全问责制度,坚决执行追责制度。建议具体规定处罚的种类、条件和程序,以及如何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民营异地司法处理的诉求。

建议明确涉及民营企业司法过程中,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不公平对待,明确要求并支持涉及当地政府和当地国企经济纠纷或诉讼的异地(省外)司法处理的诉求,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涉外地案件合法权益。对违背这个原则的司法机关应明确对其进行行政追责和党内纪律处分,对于胡作非为、滥用权力造成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维护民营企业利益出发,让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审理更为谨慎,建立良好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

四、关于去除司法地方化,降低地方政府干预地方法院。

建议明确职能、合理分工且制定有效制约,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并解决行政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制约及审判不独立等问题,从而实现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

这些修改意见旨在使《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更加具体、明确和可执行,以更好地保护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追责。

来源: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

编辑许可武、苗  强
初审:张   瑞

终审:徐维新

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简介

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于2007年3月正式成立。2011年6月,商会正式成立党总支;2020年3月,经由北京市朝阳区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商会党总支升格为党委。2011年、2016年和2023年,商会连续三次获评“北京市5A级社会组织”称号。2020年11月,全国工商联授予商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荣誉称号。2023年12月,商会被福布斯中国评选为“最具影响力商会50强”。
商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秉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的发展理念,履行“服务会员、服务龙江、服务北京、服务商会”的办会宗旨。商会现拥有会员单位近3000家,其中有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13人,有在任省人大代表7人、省政协委员12人,有上市企业26家、头部企业近100家。商会成立以来,累计为家乡黑龙江引进签约项目总投资额达3000亿元,落地资金1200亿元。近年来,商会组织企业家为四川汶川、青海玉树、甘肃等地地震灾区捐款捐物1.1亿元;为家乡建设希望小学17所;向家乡64个县(市)捐赠“龙商母亲健康快车”64辆;为家乡遭受严重水灾捐款1000万元;为家乡捐资896万元启动“百企联百村”扶贫行动;还为抗疫一线捐赠爱心款3.28亿元,捐物0.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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